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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姐姐”说法】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这份“诚意”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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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表达诚意,让对方安心宽心,新婚后的夫妻一方往往会为了兑现“我要给你一个家”的承诺与愿望,将对方的名字加进自己的婚前房产上,以示共同共有。当双方离婚时,当初的那份“诚意”与“承诺”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吗?今天,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的 “靖姐姐” 王炜律师用一则案例为您解惑。



       案例简介

      李某(男)和韩某(女)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短暂相处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李某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了韩某的名字并进行了产权登记,注明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额。婚后不久,双方就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后来,女方因不满情绪持续加剧,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得该房屋50%的产权。被告却认为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房屋应该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女方没有分配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案涉房产为男方婚前财产,婚后为女方“加名”,并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以及该房产出资情况,最终判决该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按照房屋市场价的20%向女方支付折价款。

      “靖姐姐”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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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五条第二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解读:“加名”后的房产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分割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简单的对半分。该条款体现了法律对正确婚姻家庭观的引导,既不能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