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护航”微课堂 | 这些都是家暴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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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为名,为幸福护航。本期“幸福护航”微课堂为您带来《这些都是家暴证据!》。 一、基本证据条件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 1 2 二、8种辅助类型 同时,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 1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2 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3 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4 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5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6 伤情鉴定意见; 7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三、明确8个有关部门职责任务 为切实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 关于家庭暴力的五问五答: 什么行为才称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相较《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将原来模糊不清的“其他行为”进行了具体说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不适当的“动口”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 面对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权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利反映情况、进行求助。 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法中对情节轻重的界定未作具体说明。 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 反家暴法,顾名思义肯定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该法附则中明确表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应该就意味着监护、寄养和同居等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总之,家暴不仅破坏家庭的和睦,同时也会威胁社会和谐。因此,反家暴不仅是家事,也是国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这个过程中,既需要受害人能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注重证据收集;也需要周边邻居、亲朋好友的积极帮助;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工作,完善执法流程,注重权益维护,畅通工作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