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姐姐”说法】求职路上的“隐形墙”,法律为你“强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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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女性时常遭遇一些“看不见的门槛”:面试时被追问婚育计划、孕期莫名被调岗降薪、哺乳期面临变相裁员……这些“约定俗成”,实则是一种歧视和“潜规则”,触犯了法律红线!今天,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靖姐姐”黄星律师将带你识别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套路”,用法律武器拆解这些“隐形墙”,扫清职场迷障。 案例简介 2023年,王女士应聘北京某科技公司岗位时,发现公司招聘中提出的附加条件“已婚已育优先”,侵犯了女性平等就业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判决该公司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公开道歉。 判决要点:用人单位以婚育状况设置招聘门槛,即便未直接拒绝录用,仍构成就业性别歧视,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权。 这些“职场潜规则”,全是违法的! 如:某公司招聘文案岗时,要求“优先考虑男性”或“3年内不得结婚生育”。 法律分析:此类要求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就业性别歧视。即便未明确表述,但若岗位非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岗位(如矿山井下作业),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性别。 场景2:孕期被“强行调岗降薪” 如:女职工怀孕后,公司以“身体不适合原岗位”为由,未经协商直接调至低薪岗位。 法律分析:此类行为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调岗需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得降低劳动条件,否则构成违法。 场景3:哺乳期被“劝离” 如:女职工休完产假返岗,公司以“岗位调整”为由要求其主动辞职。 法律分析:哺乳期女职工享有完整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属违法,需承担赔偿金。 遭遇性别歧视,维权“三步法”请记牢! 第一步固定证据 招聘环节:保存招聘公告、面试录音、聊天记录(如HR询问婚育情况的记录)等; 在职期间:留存调岗通知、工资流水(证明降薪)、孕期/哺乳期沟通记录等; 争议发生后:及时录制与上级或HR的协商过程,保存辞退通知书等书面材料。 第二步逐级申诉 内部投诉:向公司工会或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诉,要求纠正歧视行为; 行政举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及证据,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整改; 劳动仲裁:若投诉未果,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恢复岗位、补发工资或赔偿损失。 第三步法律援助与诉讼 拨打12338妇联热线:获取维权指导及公益律师推荐; 申请法律援助: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免费律师代理; 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责任。 关键提醒:别让“违法条款”唬住你! 违法条款:劳动合同中约定“孕期自动放弃岗位”“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举证责任倒置: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需对“调岗降薪的合理性”“招聘条件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求职者无需自证“歧视存在”。 集体维权更有力:若多个女性员工遭遇同类歧视,可联合提起集体仲裁或诉讼,增强证据效力和维权效果。 女性就业权益不是“弹性条款”,而是受法律刚性保护的基本权利。当遇到不公时,请记住:你的勇敢维权,不仅是为自己而战,更是为所有女性职场平等铺路。让法律成为最坚实的后盾,让 “隐形门槛” 在阳光下无所遁形! “靖姐姐”释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解读:该条款旨在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在招录(聘)时不得有任何以性别为由歧视女性求职者的行为,包括限定男性优先、询问婚育情况等。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解读:该条款旨在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及劳动合同中设置性别歧视性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解读:该条款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其就业稳定性与经济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