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姐姐”说法】约定的抚养费不足养娃支出,还能申请追加吗? | |
|
|
养娃就是一场持久战!衣食住行、教育医疗……一项项支出让人猝不及防。遇到对方拖欠抚养费,或者当初约定的抚养费跟不上孩子成长的脚步,又该怎么办?今天,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的“靖姐姐”孙晓婷律师就来给姐妹们支支招~ 案例简介 2017年7月,徐女士和汪先生协议离婚,约定一双儿女(小锦和小含)由母亲徐女士抚养,父亲汪先生每月月底支付抚养费1000元(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然而,离婚五年后,汪先生仅断断续续支付了4000元抚养费。徐女士独自打工养娃,日子过得紧巴巴,眼看两个孩子即将升入初中,1000元的抚养费根本顶不了事。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徐女士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但她心里担忧:“离婚协议都签了,这抚养费还能改吗?时间过去这么久,欠下的抚养费还讨得回吗?” 2023年5月,徐女士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先生支付2017年7月至2023年4月所欠抚养费;从2023年5月起,每月支付兄妹俩生活费1600元,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父母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孩子独立生活。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徐女士的全部诉求。 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所需,法律永远是孩子的坚强后盾。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原定抚养费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时,抚养方有权依法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靖姐姐”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解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保障子女成长所需的费用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解读: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解读:抚养费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合理需求,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解读:抚养费金额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确定,在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兼顾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给付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解读:抚养费通常可以选择定期给付,以保证子女生活费用的稳定供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给付,以钝化或减少双方(多方)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解读:为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生活需求,可以从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出发,增加抚养费数额。 |